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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进高级人才暂行办法
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,根据学校发展规划,结合学校教师队伍现状,特制订本办法:
一、原则:(一)引进人才必须深入考察,严格考核,确保质量。
(二)引进人才应专业对口,编制允许,双向选择,协议管理,待遇优惠。
二、引进范围:专业技术职务达到副高或以上,符合我校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。如果是学科建设紧缺人才,经学校研究同意,可引进退休人员。
三、聘用程序:各教学单位提出引进计划(方案),校领导批准,发布招聘信息。各教学单位筛选推荐拟引入人选,经学校招聘委员会或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。
四、待遇。
(一)引进人才的薪酬核定,参考其入职时职称评聘年限、学识水平、紧缺程度及其它情况,分5年以下,6年至10年,11年以上三档资。对应现有相应职称人员工资酌情确定。
(二)引进人才一律免试用期。聘期一般为3年;退休人员初聘时,聘用期为1年,一年以后,视实际情况酌情签订聘用年限。
(三)学校安排住房,并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。
(四)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五、为了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,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,给予高层次人才一定额度的津贴。
(一)发放对象:教授(级)、博士(全日制)及博士后(上述对象不含享受年薪制的校级领导)。
(二)津贴额度:1000元/月。
六、兼课(职)高级人才按协议发放待遇。
七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